2007年8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孩童划船存隐患 竹桩渔网添麻烦
萧法

  事件回放:
    一天中午,雨大风急,17岁的女孩小钱从自家承包的鱼塘回家,途中要经过一条宽约25米的小河。当时,同村的邱某在河中设置了竹桩及跃进斗渔网,并在靠近河东面的竹桩上拴了一条小划船。
    小钱图方便,便用这条小船自行摆渡过河。船行至河中,小钱不慎落水,经抢救无效身亡。
    对此,小钱的父母坚持认为是因为小船与邱某设置在河道中的竹桩发生碰撞才导致孩子落水的,而且,小钱落水后是被那些渔网缠住才窒息死亡,遂将邱某告上法庭。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尚无证据可以证明邱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小钱落水,但可以认定其行为增加了施救的难度。不过,死者小钱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自行划船过河,本身也存在着过失,其父母也未尽到监护之责。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邱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报提醒:
    眼下正值暑假高温季节,农村孩子独自在河中戏水的机会也增多了,审理此案的法官想借此案给大家提个醒:安全第一。
    首先,父母应加强对孩子的看管和安全教育,不要让孩子独自到河道中游泳、划船等,并引导孩子参与安全健康的休闲娱乐活动。其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该认真检查河道,及时清理河道中的障碍物,包括竹桩、渔网等,万一有人落水,也便于开展施救工作。